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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谷丰登”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

7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力公司)诉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美的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诉案(本报2015年5月13日第9版曾作相关报道)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美的公司侵犯了格力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五谷丰登”专用权,并判令美的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格力公司合理的维权费用。

据了解,2010年2月,格力公司提出第8059133号“五谷丰登”商标的注册申请。2011年4月,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热水器、电饭煲、电扇等家用电器商品上。

2011年11月和2013年1月,格力公司在珠海市泰锋有限公司、苏宁公司公证购买了贴有“五谷丰登”标识的美的公司生产的“五谷丰登”系列家用空调。

2013年11月,格力公司以美的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侵犯涉案“五谷丰登”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珠海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并索赔500万元。

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美的公司侵犯了格力公司的“五谷丰登”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380万元。美的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美的公司上诉称,该公司系作为产品系列名称使用“五谷丰登”标识的,属于正当、善意的使用,并非作为商标使用;其使用的“五谷丰登”图案与格力公司“五谷丰登”注册商标并不相同,两者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美的公司未构成商标侵权。

对此,格力公司则表示,美的公司使用“五谷丰登”标识在格力公司“五谷丰登”商标的申请注册日之后;美的公司将“五谷丰登”标识贴在家用电器类商品上,起到了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在法律上即为商标性使用。

另外,格力公司在法庭上表示,美的公司侵权产品多达19款,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并且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法庭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数据,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利润应高于一审所确定的380万元赔偿额。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美的公司侵犯了格力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令美的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格力公司合理的维权费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予以维持,但一审判决对格力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在美的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之前是否已经实际使用,以及判决美的公司需要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380万元,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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