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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阻击”江苏长虹

江苏长虹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苏长虹)欲在洗衣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长虹”商标,引发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四川长虹)的不满。在后者针对诉争商标提出的异议复审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支持,并被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江苏长虹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据了解,诉争商标为第8914842号“长虹”商标,由江苏长虹于2010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7类洗衣机、洗碟机、熨衣机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四川长虹针对诉争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在未获支持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四川长虹复审理由为,诉争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长虹及图”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共存将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另外,四川长虹始创于1958年,“长虹”作为其企业字号,拥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与四川长虹企业字号完全一致,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312808号“长虹及图”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为1987年6月,后被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视机商品上,现商标权利人为四川长虹。

江苏长虹则表示,早在1994年5月其就在洗衣机等商品上提交了“长虹”商标的注册申请,后根据企业发展及市场变化的需要,其在原有商标基础上增加商品而申请注册“长虹”文字商标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诉争商标既未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也亦未侵犯四川长虹的字号权。

在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江苏长虹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而且江苏长虹在洗衣机等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了多件含有显著“长虹”字样的商标,并均被核准注册,故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相同字样的商标应获准注册。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长虹拥有的“长虹及图”商标在电视机等商品所属的家电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在洗衣机、洗碟机等家电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易使消费者将之与四川长虹相联系,甚至误以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于四川长虹,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并损害四川长虹在先商号权益。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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