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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

 摘要:为让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部分法律专家及法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简称集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条文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一直以来,摄影被称为“快门艺术”,摄影作品承载着人们对美的追求与记忆。针对近年来我国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频发的问题,为了让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本报邀请部分法律专家及法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简称集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条文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摄影作品的认定条件

  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五)摄影作品。

  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法律上对摄影作品的定义比较清晰,首先要明确该作品具有独创性。同时,还要具有可复制性,即它要符合实施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这个角度理解,翻拍的照片就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从审判实践来看,构成摄影作品的因素在于:摄影作品的创作主要体现在拍摄者对拍摄地点、拍摄对象、拍摄角度、光线明暗等的选择上。即使在相同的拍摄地点拍摄同样的景观,如果拍摄者选择不同的拍摄角度和光线,拍摄完成的作品也是不同的。一幅作品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明暗光线的使用,会产生不同的艺术效果,会给人以不同的认知感受。审判实践中,对摄影作品的把握尺度相对比较宽松,或者说对其独创性的要求不是很高。

  职务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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