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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服务

音乐作品

      版权音乐也称“制作音乐(Production Music Library)”。一般是由版权音乐制作公司组织专业作曲家按照一定风格用途制作的背景音乐,适合使用作为电视、广播、网络、多媒体、出版物等传播媒介的节目配乐,或者使用在商场、超市、酒店、银行等公开营业场所以及其他适用背景音乐的领域。版权音乐与一般市售纯欣赏的音乐CD很重要的不同之处在于:不同的版权音乐都会附带相应的版权授权书以授予版权音乐使用者合法的使用权利。
  版权音乐一般都具有不同的、特征鲜明的风格或用途,如按照风格分类,版权音乐可分为古典、喜剧、卡通、拉丁、新世纪、流行、摇滚等类型;按照用途版权音乐可分为新闻、财经、体育、综艺、戏剧、科技、工商简介等类型;按照情绪划分则可分为浪漫、轻松、荣耀、大气、动感、冒险等不同种类。部分版权音乐也会有版权音乐制作公司按照不同时间长度截取的不同片段,如在一张版权音乐CD中,一首完整时间长度为2分钟的音乐作品可能会另外有1分钟、30秒、15秒等不同长度的版本以方便使用者制作不同节目时使用。这些不同类型的版权音乐作品为各种背景音乐应用提供了丰富而便捷的素材选择,极大扩展了音乐使用者创意的发挥空间,使各类型背景音乐使用变得经济而富有成效。

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他认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而直接依据法律授权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但是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哪些情形适用法定许可
现有的著作权法规定了哪些情形适用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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